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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樣,成都14家眼鏡店被江蘇一公司告上法庭

        2023-08-11 13:05:07來源:四川法治報

        四川法治報記者近日獲悉,天府新區成都片區華陽康明眼鏡行(以下簡稱華陽康明眼鏡行)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樣,被江蘇康明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康明眼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包括華陽康明眼鏡行在內的成都市14家眼鏡店因店招上帶有“康明”字樣,被江蘇康明眼鏡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別被索賠6萬至8萬元不等。

        案情經過


        【資料圖】

        起訴書和傳票“從天而降”

        今年6月上旬,在四川天府新區華陽街道正東上街開了18年的華陽康明眼鏡行老板賴女士,突然收到一份起訴書和傳票。江蘇康明眼鏡公司以華陽康明眼鏡行店鋪門頭帶有“康明”字樣為由,狀告其侵犯該公司注冊的“康明”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華陽康明眼鏡行拆除店鋪門頭,并賠償6萬元。賴女士感到很氣憤也很不解:“我們店面不大,18年前辦的營業執照上就是這個店名,對方購買和注冊商標時間比我開店時間晚,我們怎么就侵權了?”

        同樣被起訴的還有都江堰市聚源康明眼鏡行,老板羅女士表示,前3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沖擊,眼鏡店生意難做,已經處于半歇業的狀態,7月4日突然得知被起訴,感到很冤。“20年前辦的營業執照上就是這個店名,對方購買和注冊商標時間比我開店時間晚,為什么還要讓我給他們賠錢?”羅女士氣憤地說。

        4月中旬,成都大康明視光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生突然接到加盟要求,高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圖顯示: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招商部要求其加盟,不加盟就要狀告其侵犯“康明”的商標使用權。隨后,江蘇康明眼鏡公司起訴成都大康明視光眼鏡有限公司。

        據了解,今年以來,江蘇康明眼鏡公司僅在成都一地就起訴了14家眼鏡店侵害商標權。14家眼鏡店商戶稱,他們眼鏡店店招因帶了“康明”兩個字,被索賠6萬至8萬元不等。

        涉訴眼鏡店門頭招牌

        記者調查

        江蘇康明眼鏡公司受讓取得兩個商標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取的一份裁判文書上看到,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擁有第1091824號“康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包括眼鏡行服務,包括修理和加工)、第8785396號“康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包括眼鏡行)、第40179796號“康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包括配鏡服務、配隱形眼鏡、配眼鏡),其中前兩項商標系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受讓取得,后一項商標系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獲準注冊。

        “天眼查”顯示,江蘇康明眼鏡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為義,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眼鏡(含角膜接觸鏡)及配件、視光儀器、角膜接觸鏡護理用液、洗眼液、眼部護理產品、化妝品銷售,驗光配鏡服務,計算機網絡通信軟件設備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網頁制作等。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受讓取得第1091824號“康明”商標、第8785396號“康明”商標,2020年3月21日第40179796號“康明”商標獲準注冊,此后,“康明”就開放了品牌授權和加盟體系。

        一位被告商戶余先生對江蘇康明眼鏡公司的行為進行了質疑,他表示,自家店門頭招牌是按照營業執照名稱取的名字,沒有侵權的故意;原告在成都沒有開設分店,也沒有宣傳;康明只是小眾品牌,沒有被大眾熟知;對原告公司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對方的目的就是花少量的錢購買和注冊商標,并以此來濫訴斂財。”余先生說,對于此事,他還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針對此事,記者撥通了江蘇康明眼鏡公司自稱招商部老丁的電話,但對方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涉訴眼鏡店門頭招牌

        爭議焦點

        眼鏡行成立早于商標受讓,是否構成侵權?

        記者了解到,7月18日,華陽康明眼鏡行被訴一案開庭審理,原告江蘇康明眼鏡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發現被告使用“康明眼鏡”作為其營業招牌,其經營的眼鏡店與原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種服務。且原告涉案商標具備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在營業招牌使用“康明眼鏡”的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其中“康明”起到了主要的識別作用,與原告的第1091824號商標以及第8785396號商標中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文字部分相同,與第40179796號商標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服務的提供者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聯系,造成混淆,構成在相同服務類別上使用相同商標及近似商標的行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屬于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被告華陽康明眼鏡行老板賴女士辯稱,原告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2018年3月27日受讓取得第1091824號“康明”商標、第8785396號“康明”商標,2020年3月21日獲準注冊第40179796號“康明”商標,而華陽康明眼鏡行的營業執照則顯示該眼鏡行成立于2005年1月1日,因此華陽康明眼鏡行使用“康明”在先,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成立、受讓和注冊商標在后,不存在侵權。

        涉訴眼鏡店門頭招牌

        專家聲音

        是正當維權還是“訴訟獲利”?

        針對成都商戶余先生對原告“訴訟獲利”的質疑,記者采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北京市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侯臣告訴記者,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明確指出,普通商標權利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集體商標權利人無權向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相關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曾德國表示,根據相關信息,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受讓取得第1091824號“康明”商標和第8785396號“康明”商標的時間為2018年3月27日,其中,第1091824號“康明”商標注冊公告日期為1997年8月28日;而第8785396號“康明”商標注冊公告日期為2011年11月28日。因為存在注冊商標時間和受讓取得商標時間兩個時間節點,原告到底主張哪個時間節點對該案至關重要。

        此外,曾德國表示,江蘇康明眼鏡公司的“康明眼鏡”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江蘇康明眼鏡公司在成都市場是否有商品銷售,或者有“康明眼鏡”銷售門店。這兩個因素對法院最后的判決也會有一定的影響。

        江蘇康明眼鏡公司是正當維權還是“訴訟獲利”?本案判決結果如何?本報將持續關注。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郝飛 曾昌文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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