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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再融資募投項目產品 上交所提監管意見

        2023-08-01 19:13:49來源:大河財立方


        (資料圖)

        事關再融資募投項目產品 上交所提監管意見

        記者8月1日從券商人士處獨家獲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在業內披露的最新一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針對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項目尚未建設完成、募集資金使用進度緩慢或存在延期等情形,本次募投項目產品又與前募產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如何把握相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上交所提出四點意見,倡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充分論證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具體來看,一是充分說明本次募投項目與前次募投項目、公司現有業務的聯系和差異,本次募投產品與前次募投產品在技術路徑、性能指標、應用領域等方面的比較情況,本次募投項目建設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是否存在重復建設情形。

        二是充分說明前次募集資金變更投向、使用進度緩慢、募投項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關因素是否屬于在申請前次募集資金時可以合理預計,募投項目延期或變更是否履行了法定審議程序,在前募項目未建設完畢的情況下,再次申請進行融資建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是明確說明前次募投項目相關承諾的履行情況。對于本次募投項目與前次募投項目相同的,應結合申請前次融資時有關募投項目資金來源的披露情況,充分說明需再次申請融資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原因,是否與前次募投項目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披露一致,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承諾的情形。

        四是充分分析產能規劃的合理性和產能消化措施。發行人應列示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后,公司產能的變化情況,并結合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空間、下游需求變化、在手訂單、客戶開拓、可比公司產能擴張情況,充分說明本次募投項目產能規劃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項目效益測算是否已充分考慮前募項目產品投產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是否存在產能消化風險及公司的應對措施。

        上交所要求,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對本次融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

        責編:任浩鵬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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