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她將繼母告上法庭!十堰法院:強制騰退
再婚后,十堰老人將房產贈與女兒后兩次立下遺囑,為再婚妻子設立了終身居住權。
老人去世后,女兒與繼母為這套房屋打起了官司。
日前,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這套住房被法院執行人員強制清場。
【資料圖】
房屋被強制騰退。
老人再婚將房產贈與女兒
出生于1949年的臧梅(化名)怎么也不會想到,古稀之年的她會惹上官司,并且是跟繼女之間的房產糾紛官司。
呂華(化名)是該市某高校老師,2007年3月21日,已經退休的呂華與時年58歲的臧梅辦理了二婚登記。兩位老人結為夫妻,臧梅搬到呂華位于城區某小區的住房內共同生活。辦理婚姻登記后不久,二人還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書》,約定他們居住的房屋產權屬呂華所有。協議還約定,房屋由呂華和臧梅共同居住,但日后由呂華的親生子女繼承。
2007年8月21日,呂華將這套房屋的產權無償贈與女兒呂敏(化名),呂敏生母的其他繼承人通過公證的方式放棄了該房屋的繼承權。2007年8月27日,呂敏獨自獲得了該房屋的產權,并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
再后來,這套屬于呂敏,由呂華和臧梅夫婦居住的房屋被拆遷。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定,呂敏獲得了城區一新建小區的兩套住房。房屋交付后,呂敏將其中一套房屋交給父親呂華,供呂華和臧梅共同居住。
兩份遺囑
房屋居住權引發官司
再婚后,呂華與臧梅的夫妻關系十分融洽,由于身體不太好,呂華早早便考慮起了身后事。
2014年5月15日,呂華手寫了一份遺囑,大致內容為:“我和臧梅已經結婚多年,婚后雙方和睦。她對我關心照顧,有目共睹。作為夫妻,如果我先于臧梅離世,她繼續居住在這套住房內,直至去世。希望我的子女能遵此遺囑。”對于這份遺囑,呂華的兒子呂軍(化名)在上面簽下“遵照父親遺愿”的字樣和自己的名字。
2018年5月18日,呂華再次寫下一份遺囑,主要內容為:“假如我先于臧梅去世,我和她一起居住的這套房屋,臧梅享有終身居住權。我的子女不得在她健在時趕她走,也不得將房屋出租、出售。”
2020年5月20日,與臧梅一起生活了13年的呂華去世,臧梅一直居住在此前與呂華共同居住的房屋內。而實際上,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呂敏所有。
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被父親用兩份遺囑為繼母設立了永久居住權。對于這事,呂敏始終無法理解。她決定要回法律層面明確屬于自己的房子,但臧梅卻以呂華生前遺囑所設立的永久居住權為由,堅持不肯搬離這套房屋(下文稱“案涉房屋”)。
呂敏最終選擇將繼母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套房屋。
所有權不可對抗居住權
2021年下半年,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并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原產權人為呂敏的生父生母所有,雖然呂敏通過贈與和繼承的方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呂敏所用的房屋所有權不能對抗其生父生前所立遺囑中設立的居住權。
對于這一認定,一審法院給出了解釋:呂敏雖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是為了保障財產由其子女繼承。呂華在去世之前,對該房產依然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臧梅與呂華再婚后共同生活13年,并且對呂華的老年生活悉心照料直至他去世,呂華也先后兩次通過遺囑的方式賦予臧梅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遺囑是呂華真實意思的表示,用以保障與呂華有著深厚感情的人的生活需要。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臧梅基于合法的夫妻關系,以家庭成員的身份已經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權十幾年,該居住權不應該因為配偶的去世而喪失。呂敏不能因為基于房屋所有權人強行將臧梅趕出案涉房屋,這樣做不僅違背生父呂華的遺囑,同時也有違公序良俗。
“臧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僅僅是解決她的生活所需,是其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基礎保障,不代表其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一審法院負責辦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終審判決居住權無效
法院強制執行,房屋被騰退
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呂敏于2022年3月就此案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臧梅停止侵權,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搬離案涉房屋。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最早見于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民法典》,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居住權設立必須要到登記機構登記才能生效。而在此案中,臧梅所主張的居住權并沒有登記記錄。因此,她所主張的居住權并未設立。
此外,遺囑為自然人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當然要求立遺囑人對于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然而在本案中,呂華多次手書遺囑時,案涉房屋已經轉移為女兒呂敏所有,這也就意味著,當時的呂華并沒有權利在女兒所有的房屋上為臧梅設立居住權。
法院還認為,呂華生前將房屋贈與女兒呂敏,呂敏取得房屋所有權后讓呂華與繼母臧梅居住是基于父女感情。呂華離世后,呂敏作為案涉房屋所有人,行使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占有使用權系其正當的民事合法權益,該權利受到侵害時,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查明,臧梅名下登記有其他房屋,亦有親生兒子和退休待遇,可以實現其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因此,呂敏依法追回自己所有房屋的行為,并不違背公序良俗。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臧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搬離案涉房屋。
8月18日,經法院強制執行,被臧梅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被騰退并交付呂敏。
【來源:十堰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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